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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卫处

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作者:光子木 审核人:安全保卫处1 时间:2020-11-25 点击数:


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

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落实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保障校园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稳定工作,包括意识形态及舆情安全、消防安全、教学运行安全、学生管理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网络信息安全、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等内容。

第三条 安全稳定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分工协同、全院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层层落实安全责任,群防群治,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安全稳定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担任,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副主任由其他校领导担任,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学校相应安全稳定工作;成员由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五条 安全稳定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包括意识形态及舆情安全、消防安全、教学运行安全、学生管理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网络信息安全、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等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各分管领导担任。

第二章 安全稳定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领导和管理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稳定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组织制定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预案;组织实施安全稳定工作目标考核,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程序开展事故调查,研究讨论事故处理建议;按规定及时上报学校发生的安全稳定事件;代表学校与各学院、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领导、组织、实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安全稳定工作委员会的决议决策,组织制定有关制度,督促各单位、部门落实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协调各专项领导小组开展安全检查。

第八条 各专项领导小组负责相应职责范围内安全稳定工作的组织、督导、监管、实施;收集、汇总、报告专项安全稳定工作信息;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教育和检查,检查督促专项安全检查隐患的整改落实,指导各单位、部门专项安全稳定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 各单位承担其职责范围内安全稳定工作主体责任,相关职能部门承担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监督管理责任。各单位、部门安全稳定工作主要责任是:

1、落实主体责任,将安全稳定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严防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或引发安全稳定事故。

2、建立健全本单位、部门安全稳定工作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工作体系、问责机制,全面深化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

3、定期分析安全稳定工作形势并组织实施,做到安全稳定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记录、有档案。

4、及时宣传安全稳定工作法律法规及上级精神、部署,抓好贯彻落实。

5、对职责范围内师生员工经常性开展安全稳定教育,提高安全稳定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6、积极排查影响安全稳定的隐患和苗头性问题,健全内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7、定期开展职责范围内区域、场所的安全检查,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8、认真落实上级和学校安排的其他安全稳定工作任务。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部门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中层干部实行“一岗双责”,既抓分管工作又抓安全稳定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全校师生员工对其职责范围所涉及的安全稳定工作承担具体责任。

第三章 安全稳定工作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委员会、专项领导小组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三条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要逐级落实、细化到人。建立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由责任单位、部门实施,部门不能解决的,上报专项领导小组协调解决,专项领导小组不能解决的,上报安全稳定工作委员会统筹解决。

第四章 安全稳定工作责任追究与奖励机制

第十四条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五条 对因安全稳定工作履职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事故性质、情节轻重、职责要求、采取的处置与补救措施等情况,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安全稳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汇同纪检部门负责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理建议,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七条 对纪律处分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理有异议的,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对认真履行安全稳定工作职责,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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