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单位:
现将《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本部门职工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建议,于6月10日前将意见建议电子版(部门盖章扫描)报教务处。若未按时报送,则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刘星怡
联系电话:0564-3383190
电子邮箱:jwcjwk@acdt.edu.cn
2022年5月31日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教育部大发体育在线_bob电竞官方下载-彩票|官网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大发体育在线_bob电竞官方下载-彩票|官网做好省属高校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的指导性意见》(皖教人〔2011〕4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修订大发体育在线_bob电竞官方下载-彩票|官网: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第二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是对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整个过程的综合评价,学期内承担课程的所有教师都需参与教学质量评价。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在分管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教学单位具体实施。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成立教师教学质量考评工作组,院长(主任)为组长,成员由5至7人组成,包括党政领导、教学秘书、教研室主任或教师代表等组成。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组依据本考核办法对本单位专任和兼课(职)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考评。
第三章 评价指标体系
第五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学生评价、同行评价、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规范考评、学院评价四个部分。学生评价、同行评价、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规范考评是对教师课堂教学和相关辅助教学环节进行的评价。学院评价是对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六条 学生评价为学生从师德师风、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管理和教学效果等五个方面对授课教师进行教学评价,详见《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表(学生评价用表)》(附件1)。
第七条 同行评价为教研室同行教师从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等四个方面对授课教师进行教学评价,详见《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表(同行评价用表)》(附件2)。
第八条 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规范考评通过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对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规范情况进行考评,详见《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规范考评表》(附件3),各教学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表格指标内容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院部评价从师德师风、工作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效果等四个方面对授课教师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详见《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表(学院评价用表)》(附件4)。
第十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采取百分制,学生评价、同行评价、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规范考评和学院评价的比例分别是40%、10%、30%和20%。
第四章 考评实施
第十一条 学生评价由各学院党总支负责组织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同行评价由各教研室组织,学生和教师通过“教务系统”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由软件自动计算形成,学生评价在期末结束前一周完成,同行评价在期末结束一周内完成。
第十二条 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规范考评由各教学单位教师教学质量考评工作组根据期初、期中与期末教学检查情况形成。
第十三条 学院评价每学期末进行,各教学单位教师教学质量考评工作组召开专门评议会,给予每位教师公平公正的评价。评价采取实名制,评价小组成员不给自己评价。
第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汇总学生评价、同行评价、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规范考评、学院评价分数,通过归一化处理后加权求和计算出教学评价成绩,在教学单位内部公示一周,公示结束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教师对评价结果不满意的可向所在单位申请查看评分明细,所在单位考评工作组负责解释,仍不满意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诉。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教师教学质量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优秀标准: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含90分)且学期内无教学事故发生;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参加考核教师总数的25%;
(二)良好标准:考核成绩大于等于75分,小于90分,且学期内无教学事故发生;
(三)合格标准:考核成绩大于等于60分,小于75分;
(四)不合格标准:考核成绩低于60分,或学期内发生Ⅱ级及以上教学事故。
合格和不合格的比例不得低于参加考核的教师总数的15%。
第十七条 教务处每年度、每学年分别公布一次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为两学期成绩的平均值。
第十八条 不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不参与该学期教学质量评价,在年度、学年考评中降一档等次。
第十九条 考评结果为“优秀”的教师,学院发给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 考评结果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优、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考评结果由组织人事处存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在每年8月中旬前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将全体教师教学质量考评结果报省教育厅人事处和高教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22年秋学期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