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则
(一)集体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由党委或行政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二)依法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严格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民主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民主集中制,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四)实事求是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立足于客观实际,有利于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二、事项范围
(一)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
1、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和执行同级党代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学校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党建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4)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6)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8)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科协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2、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章程、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2)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专业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3)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主要包括:投资在100万元及其以上的基本建设、实验室建设项目及项目变更造价在2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不动产的购置等;50万元及其以上的基建修缮项目;30万元及其以上的单一设备、单项购买服务等;学校年度预算内50万元及其以上资金的调整使用;金额在50万元及其以上的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支出;20万元及其以上捐赠的使用和运作;其他50万元及其以上资金的使用和运作。
5)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6)省部级及以上各类重点建设并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全局的项目、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7)学术委员会、科协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9)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3、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2)选举学校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
3)学校党政机构、学院、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副科及以上人员的选拔任用。
4)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
5)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4、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作计划。
2)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
3)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5、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6、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决定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8、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执行学校党委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4、学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
5、学校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
6、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7、学校重大建设、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主要包括: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党委讨论决定范围以下的建设项目、采购招标项目、资产的处置、大额资金支付、追加预算、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
8、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
9、学校专业设置、调整、建设与评估等重要事项。
10、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与调整,教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11、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
12、学校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13、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
14、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法制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举措。
15、学校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
16、教师及内部其他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17、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18、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19、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20、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三、基本程序
完善重大决策师生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机制,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一)会前准备
1、研究论证。“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合法性审查,提交论证报告和审查报告。
2、确定议题。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除紧急情况外,不能临时动议属于“三重一大”议题或表决事项。
3、参会人员。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4、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二天通知与会人员,有关材料应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二)集体决策
1、一事一议。在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坚持一题一议,首先应由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其他人员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委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
2、充分讨论。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3、主动回避。在讨论与会议出席人员及其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4、末位表态。集体决策会议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党委会议决事项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委书记作出决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决事项时,校长应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5、形成纪要。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必须以会议通知、记录、纪要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6、严守秘密。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三)决策实施
1、“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
2、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
4、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保障
(一)定期督查“三重一大”决策执行情况。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事项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校长汇报。
(二)及时公开“三重一大”决策信息。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三)严格实施“三重一大”责任追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分别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3、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除紧急情况外);
4、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
(四)组织开展“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事项;作为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校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五、本实施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