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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

    时间: 2023-03-13  来源:   责任编辑:王旭   点击:   审核人:李中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构建服务产业、促进就业、衔接培训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体系,加强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监管服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大发体育在线_bob电竞官方下载-彩票|官网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大发体育在线_bob电竞官方下载-彩票|官网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大发体育在线_bob电竞官方下载-彩票|官网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备案的用人单位、技工院校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等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规范),结合用人单位岗位技能要求等,对劳动者(含准备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考核评价的活动,是技能人才评价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 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服务优化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管服务体系。

    省人社部门负责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以下简称等级认定)的政策制定和宏观管理;省技能人才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全省等级认定的管理服务,负责标准规范、题库建设、考评督导、考务管理等业务指导,具体负责央企驻皖分支机构及在肥省属企业自主评价、全国性及部门行业评价组织在皖分支机构、全省及省级行业评价组织的遴选备案、技术指导和日常监管。

    市人社部门负责属地等级认定统筹管理和政策落实,征集遴选用人单位、技工院校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各市人社部门技能人才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属地等级认定的日常监管,督导属地评价机构常态、规范开展等级认定,提供考务、命题、考评和督导等技术指导服务。

    第二章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和依据

    第四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为现行《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之内且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的技能类非准入职业(工种),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后续公布的技能类职业(工种)。

    第五条 评价标准规范是实施等级认定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制定;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由相关单位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编制开发,经省人社部门指导审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职业技能等级一般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级别。企业可根据技术技能发展水平等情况,结合实际,在现有职业技能等级设置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或调整技能等级。对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在其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形成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见附件1)。行业企业根据自身特点,考虑历史沿用、约定俗成等因素,可对上述技能等级名称使用不同称谓,并明确其与相应技能等级的对应关系。

    第七条 企业等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技能要求和具备的条件,备案评价标准规范确定的各个等级。技工院校面向本校学生(学员)开展的等级认定,按照办学层次确定备案等级。企业申报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原则上应正常开展相应职业(工种)自主评价1年以上;技工院校申报的,应已开展本校学生评价,技师学院可备案各个等级、高级技工学校可备案至高级工,技工学校可备案至中级工,对政策另有要求的,可根据所具备条件,确定备案等级;符合条件的省级行业协会可备案各等级,市级行业协会、职业培训学校等根据条件原则上备案至高级工;备案技师、高级技师的,除有政策特别规定外,应具有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工评价经历1年以上。

    第八条 企业等用人单位主要面向本单位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开展等级认定,根据需要也可为劳务外包人员、校企合作的技工院校学生(培训学员),或根据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其他小微企业及不具备开展评价条件的企业等用人单位的委托,提供等级认定服务。

    第九条 技工院校主要面向本校学生(培训学员)开展等级认定,也可依托校企合作、经备案的企业,参与人才培养评价,为学生(培训学员)提供等级认定服务;也可根据需要与经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合作,为学生(培训学员)提供等级认定服务。技工院校可根据校企合作企业委托和双方协商,为未开展等级认定的校企合作企业提供等级认定服务。

    第十条 加强评价区域管理。全国性(含部门行业)评价组织在皖分支机构和全省性评价组织,可在备案地及经备案的省内分支机构(站点)所在地,面向省内开展;省级行业评价组织可在备案地及经备案的省内分支机构(站点)所在地,面向行业系统内企业等用人单位、院校毕业生等开展;市级评价组织面向本市开展,或根据其他市委托提供评价服务;经备案的行业协会主要为会员单位职工提供评价服务。评价机构应在备案地及备案场地开展评价工作,在备案地外的分支机构(站点)开展等级认定的,应同时向备案机关和评价地所属市人社部门报备批次认定计划,纳入属地监管。

    第三章 评价机构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为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或备案,具备通用条件(执行“皖人社秘〔2020〕64号”文件)及有关要求的单位(含企业等用人单位、技工院校、职业院校、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央企、全国性及部门行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皖备案,应具有在皖独立分支机构(软硬件条件健全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实体机构)。其中,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含除以人才培养服务为主要职责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之外的事业单位以及未与政府部门脱钩的社会团体)不能申报;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1)申报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培训评价领域有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2)社会团体、民营非企业等3年内民政部门年审不合格;(3)社会团体、民营非企业在民政部门非法社会组织名单内;(4)企业3年内在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内;(5)申报单位在人才培训和评价领域有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 应具有完善可行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程,具有满足工作需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员及命题专家等人员,具有与等级认定相适应的办公场地及设备设施、考核评价场地及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系统等防作弊设备)且符合安全、环保等要求。

    第十三条 企业备案开展等级认定,需具有一定规模的在岗或参保职工,建立有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能按规定落实取证人员相关待遇,属以技能人员为主体的规模以上企业。技工院校备案开展学生(培训学员)等级认定,一般应具有一定规模的在校生,申报的职业(工种)等级与专业设置和办学层次相适应。

    第十四条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应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择优遴选、动态调整、审慎推进的原则进行,各辖区每个职业(工种)原则上不超过3家(本规程施行前已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且在备案期限内的,延续其备案,后续动态优化调整)。职业(工种)应充分结合我省重大发展战略、重点产业、主要就业群体。申报单位应在长三角地区或行业内、省内、市域具有较强组织优势、专业优势和社会公信力,在相应职业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和代表性,评价资源及经验丰富、基础条件扎实,以人才培养为主要职责。

    第四章 评价机构备案程序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可登录安徽省技能人才评价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统称评价系统),在线填报备案信息、提交纸质盖章扫描件申报资料(能通过网上核验的,可不提供书面材料)。申报单位也可现场提交申报材料(具体材料要求见有关通知文件),备案后在评价系统补录备案信息。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备案,由各级人社部门统筹规划,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征集遴选大发体育在线_bob电竞官方下载-彩票|官网,相关单位按大发体育在线_bob电竞官方下载-彩票|官网内容申报。

    省技能人才管理服务中心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的上旬定期受理企业和技工院校申报备案(自主评价);每年3月、7月、11月的上旬集中受理市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申报备案及各类评价机构职业(工种)等级范围增减备案。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经相应人社部门评估认为符合备案条件的,由相应人社部门出具备案意见函、生成备案回执,报省人社部门对其职业(工种)及等级进行复核。

    央企在皖分支机构、全国性及部门行业评价组织在皖分支机构、在肥省属企业、全省性及省级行业评价组织,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省技能人才管理服务中心受理备案,出具备案回执。其他企业、技工院校、市级评价组织由所属市人社部门受理备案,出具备案回执。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遴选备案,可采取线上审核、材料核验、专家论证、现场考察等方式,对申报单位的组织保障、专业优势、基础条件、管理力量和质量控制等方面情况进行技术评估,确认其备案职业(工种)及等级。

    第十八条 对同意备案的评价机构,由相应人社部门履行公示程序,其中企业、技工院校备案对内开展等级认定的,可简化程序,免予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相应人社部门将备案信息逐级报至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公布。

    完成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的评价机构,可根据参考样式(见附件3),自行制作评价机构标牌。

    第十九条 评价机构备案期限一般为三年。备案范围实行动态管理,涉及备案信息需要变更的,按受理渠道申请变更。备案期届满的,申报单位可按原受理渠道向相应人社部门申请延续备案。人社部门根据评价机构具备的条件及备案期内工作开展情况等,综合研究确定是否同意延续备案。

    第五章 评价机构职责

    第二十条 评价机构应制定合规可行的内部管理制度,主动对外公示服务规程、咨询投诉电话和评价收费标准。管理制度包括考务管理、题库命题、考评阅卷、质量督导、证书办理、档案资料等管理细则,以及考务考评督导岗位职责及工作守则、考场规则及考生须知、安全应急预案、疫情防控方案等。服务规程应注重便捷、高效,方便群众办事。收费标准应根据实际成本合理测算并严格执行,不得将评价发证作为营利目的。

    第二十一条 应建立完善的命题、考评等专家队伍,每个职业(工种)应有5人及以上的专(兼)职考评人员。考评人员由评价机构根据其资格条件、技能水平、综合素质等情况审核推荐,经培训考核取得考评资格后,由评价机构聘任,未取得有效资格证卡的不予聘用。严格落实考评组制度,实行考评组长负责制、考评人员轮换制和回避制,培训机构的相关人员,不得担任本机构培训学员考评工作。评价机构应对所聘任考评人员进行工作监督,实施年度工作考核,对不执行考评制度、不能胜任考评工作或考核不合格的考评人员应予以解聘,并报相应管理服务机构。

    第二十二条 加强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严格质量管控措施。评价机构应独立自主开展评价,不得与培训机构、中介组织串联或以签订协议的形式,从事各种虚假评价、包过保过等违规活动。开展的每个批次评价活动的考前、考中、考后各环节,均应做到内部质量督导全覆盖,采取现场督查、数据对比、视频监控等多种方式提高督导实效。

    第二十三条 加强评价场地及设备设施等管理,提倡建设标准化机考考场,全面布设视频监控、身份证识别仪和信号屏蔽仪等防作弊设备设施,相关场地消防、环保等条件应符合有关规定。应定期维护考核工位,更新设施设备及工量具。对不符合考评备料要求、不能满足考评条件的职业(工种),应暂停评价工作。

    第二十四条 应加强考务管理,考前通过评价系统建立评价批次,对外发布评价实施公告,严格按评价标准规范规定的申报条件及有关政策要求审核报名资格,妥善保管考生信息,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加强题库管理,应按相应职业(工种)评价标准规范和题库命题技术规程,开发建设评价题库并经相应管理服务机构同意后使用,对题库(卷库)严密保管;考核评价试卷应采取一次一命题的方式,相同试卷近一年内只能使用一次,每个批次试卷试题重复率应控制在40%以下;应考核实际操作的,原则上不得以纸质试卷代替。采取信息化方式考试的,应先对试题是否符合评价标准规范、可否有效预防作弊等充分论证,形成论证报告和考核方案,报经所属人社部门同意后实施。试卷命制(含纸质、电子等形式)应实行全程闭环管理,考前杜绝各种形式泄露试题及答案。应规范考务监考、考评阅卷、成绩审核和内部督导,严肃考风考纪。应建立空白证书及核发台账,严控每一本证书流向。

    第二十五条 应逐批次妥善保管评价档案资料(纸质材料至少保存3年,电子、影像资料至少保存5年),做到等级认定活动全过程可追溯。纸质档案资料应包括个人申报审核表、报名汇总表、批次认定计划(考务方案)、试卷命制流转管理记录表、监考记录表、阅卷评分及考评记录表、内部督导记录表、成绩审核表、评价结果汇总表及花名册、证书核发申领表等,签字手续完善。电子档案包括对应纸质档案的电子文档、表格数据,以及评价现场照片、视频监控等资料,文件夹名称标注清晰。

    第二十六条 建立评价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和报告制度。评价机构于每年1月20日至30日,向所属管理服务机构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对上一年度开展评价的总体情况,制度建设、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标准规范执行、题库命题、考务考评督导情况,开展的评价批次数、各职业(工种)参评及合格人数,以及存在的问题不足等进行客观总结;对本年度工作计划进行详实安排,重点突出基础建设、人员队伍、质量控制、认定计划等。

    第二十七条 建立评价机构年度评价计划和评价实施公告发布制度。评价机构应合理编制年度评价计划,细化本年度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受理范围、报名及评价的时间安排,于每年1月至2月,通过评价系统发布。评价实施公告实行一次评价一公告,内容包括评价职业(工种)及等级、受理范围、报名方式、申报材料(能通过网上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收费标准、评价时间地点、咨询投诉电话和需要一次性告知的相关事项等。

    第二十八条 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质量监管体系。各级人社部门按照“谁备案、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属地评价机构及其开展的评价活动实施监管,依法依规追究评价机构违法违规问题和责任。评价机构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主动接受人社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方式内容

    第二十九条 企业等用人单位可灵活运用过程式考核、模块化考核、业绩评审、直接认定等多种方式开展自主评价;技工院校应加强专业设置与职业(工种)对接、课程标准与职业技能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结合学校教学过程和课程考核,科学设定评价内容,综合评价学生(培训学员)的职业技能等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应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按照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原则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三十条 等级认定应坚持以用为本,突出能力导向,根据不同类型技能人才的工作特点,实行分类评价。在统一的职业标准体系框架基础上,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评价,要突出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关键生产技术难题等要求;对知识技能型人才的评价,要突出掌握运用理论知识指导生产实践、创造性开展工作等要求;对复合技能型人才的评价,要突出掌握多项技能、从事多工种多岗位复杂工作等要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内容主要包括:

    (一)职业能力。重点考核本职业(工种)及岗位相关必备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技能人员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的实际工作能力。其中,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主要依据评价标准规范、题库命题技术规程等编制题库和命制试卷。

    (二)工作业绩。重点考核技能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的业绩和成果,以及工作效率和完成产品质量的情况。技师、高级技师还包括完成主要工作项目、现场解决技术问题、技术改造和创新等方面情况,以及传授技艺、培养指导徒弟等方面情况。

    (三)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重点考核技能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和企业规定,崇尚诚信、正直进取、敬业专注、精益求精、创新务实、团结协作等情况。

    企业等用人单位可选择以上(一)至(三)项内容进行评价;技工院校主要对第(一)(三)项内容进行评价;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主要对第(一)(三)项内容进行评价,对评价对象为企业等单位职工的,可根据用人单位出具的评价对象工作业绩评定材料折算综合成绩(一般占不超过总成绩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 评价机构根据等级认定内容,可综合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等级认定。

    (一)考核认定。采用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含模块化考核、生产过程考核等)和综合评审等方式开展考核认定。注重评价标准规范与岗位技能要求相结合,与技工院校课程标准相衔接。

    (二)考评结合。采取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含模块化考核、生产过程考核等)、业绩评审等方式,对不同类型技能人才采取不同方式评价,评价方向及结果要重点向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能力倾斜。

    (三)定级评价。企业可结合生产过程和工作业绩,通过制作产品、技术攻关、完成任务等过程中体现的职业素养、操作水平、解决问题等核心能力,进行直接认定和破格晋级。技工院校对接用人需求,可结合学生课程成绩、企业实训成绩等综合评定技能水平。

    (四)竞赛选拔。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的优胜选手,按规则晋升职业技能等级。企业可通过岗位练兵、技能比武等方式,破格选拔技能人才。

    第七章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流程

    第三十二条 评价机构通过评价系统填报年度评价计划,经所属管理服务机构确认后,对外发布。每批次评价活动开展前,应通过评价系统建立批次,编发评价实施公告。

    第三十三条 评价机构应于评价前10个工作日,在评价系统完成考生、考场、监考、考评及内部质量督导员等编排,编制批次认定计划(考务方案)并向所属管理服务机构报备,内容包括批次概况、评价时间地点、评价科目、经审核的参评人员花名册,以及监考、考评、内部质量督导等人员安排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 评价机构按照批次认定计划(考务方案)组织实施等级认定活动,委派内部质量督导员进行全过程监督,运用技术手段严肃考风考纪。所属管理服务机构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委派外部质量督导员对评价活动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每批次等级认定结束后,评价机构应及时通过评价系统录入参评人员成绩,评价结果按有关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评价系统生成合格人员证书信息,生成证书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汇总表审核签字盖章扫描件上传至评价系统(合格人员花名册签字盖章件由评价机构自行存档),向所属管理服务机构报备,并逐级报至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上网。评价结果经报备通过,评价机构通过评价系统打印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同时生成电子证书),并及时向合格人员发放证书。

    第八章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人员队伍

    第三十六条 评价机构等级认定人员队伍主要包括管理人员、考务人员、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员等。管理人员包括机构负责人、内设部门(岗位)负责人等,负责本机构综合管理及内设部门(岗位)管理,监督本机构年度评价计划、评价实施公告和批次认定计划(考务方案)等落实;考务人员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加考前考务例会,组织协调具体考务并严格执行批次认定计划(考务方案);监考人员根据委派,负责在评价现场维护考场秩序和纪律;考评人员根据委派,按照评价标准规范对评价对象的技能水平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内部质量督导员根据委派,负责全程监督评价实施过程。

    第三十七条 等级认定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考评人员由本人申报、评价机构审核推荐,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考评资格,纳入考评人员库管理,有效期为3年,届满后经重新申报、考核,可续聘。

    第三十八条 评价机构应建立完善本机构人员队伍培养、使用、考核和管理制度,细化人员职责分工,明确岗位主体责任,形成内部协调、互相监督、责任清晰的内部管理机制。应根据实际对相关人员进行定期考核,注重考核结果运用,明确退出办法。

    第九章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管服务

    第三十九条 省人社部门建立全省技能人才评价信息服务平台,提供评价机构及其评价计划公告查询、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职业分类及评价标准规范查询等服务。探索建立技能人才评价电子档案,完善技能人才服务机制和内容。

    第四十条 各级管理服务机构加强评价标准规范、评价方法、题库命题、考务考评和质量督导等技术研究,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服务,推动评价机构规范有序、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不断提高社会公信力。

    第四十一条 加强对等级认定的过程管理,具备条件的市可探索运用绩效评价方式,围绕评价机构基本条件、服务效能、质量管理、社会认可度等方面制定计分参数,通过累计计分,强化对评价机构工作情况的多维评价和针对性管理。

    第四十二条 建立评价机构年度工作星级评估制度,主要围绕评价机构基本建设、评价实施、服务效能、评价档案、评价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根据评估结果设定3个星级,星级以“★”标记,五星级为优秀、四星级为良好、三星级为合格。机构年度工作评估结果动态公布,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十三条 评价机构质量督导情况、绩效计分情况、年度评估星级等作为机构备案期届满延续备案及其职业(工种)及等级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社部门应推行“双随机一公开”事中事后监管,采取调阅资料、现场检查、数据比对等方式,对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开展日常督导和专项督导,建立技能人才评价要情报告制度,常态化开展技能类“山寨证书”治理,联合有关部门对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报道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视问题轻重可给予约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终止备案处理。

    第十章 评价机构退出办法

    第四十五条 评价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应人社部门终止其备案,逐级上报、更新相关备案信息(含网站公布信息),并通报其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对涉及违规违纪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通过虚假材料、虚假承诺等取得备案的,或拒不履行工作承诺的。

    (二)主动要求退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备案并能承担已评价发证责任的,或评价机构或其举办单位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非不可抗力因素,停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超1年的,或因设施设备老旧、损坏无法满足评价需要,或因管理人员及专家人员队伍不能满足评价要求,且无法整改完善的。

    (四)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中存在资格审查不严、违规操作、虚假宣传、批量受理不合规年龄偏小及一人取多证参加评价等情况,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限期内未能完成整改及整改后再犯的。

    (五)参与组织替考、买卖试题、考前泄题等集体作弊,或考务监考考评督导管理混乱,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或限期内未能完成整改及整改后再犯的。

    (六)机构年度工作评估为三星级(不含)以下,限期内未能完成整改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或从事“山寨证书”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限期未能完成整改及整改后再犯的。

    其中,第(三)款仅涉及部分职业(工种)的,可仅终止相应职业(工种)备案,由相应人社部门逐级上报、更新备案信息。

    第四十六条 评价机构或其职业(工种)退出备案的,应妥善处理后续工作,承担已评价发证产生的责任以及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后果。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等级认定质量督导有关工作,按照质量督导工作规程执行。考评人员有关工作,按照考评人员工作规程执行。本办法未涉及的有关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技能人才评价相关规定执行。如国家和我省出台新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社部门可根据本规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细化机构备案、题库命题、考务考评、质量督导、评价档案等关键环节内容,提高监管服务的适用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和省技能人才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要求

    2.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操作流程(评价系统)

    3.评价机构标牌参考样式

    附件1

    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要求

    序号

    级别名称

    基本要求

    实施机构

    1

    学徒工

    能够基本完成本职业某一方面的主要工作。

    用人单位

    2

    初级工

    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

    用人单位和社评组织

    3

    中级工

    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运用专门技能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够与他人合作。

    4

    高级工

    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本职业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的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够指导和培训初、中级工.

    5

    技师

    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本职业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的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技能方面有创新;能够指导和培训初、中、高级工;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6

    高级技师

    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工作﹔熟练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攻关和工艺革新方面有创新;能够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能够组炽开展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具有技术管理能力。

    7

    特级技师

    在生产科研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业绩贡献突出的“企业高技能领军人才”。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工作﹔精通本职业及相关职业的重要理论原理及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承担传授技艺的任务,在技能人才梯队培养上作出突出贡献。

    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用人单位实施

    8

    首席技师

    在技术技能领域作出重大贡献,或在本地区、本行业企业具有公认的高超技能、精湛技艺的“地方或行业企业高技能领军人才”。为地方、行业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出突出贡献;为国家重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发明等作出突出贡献,在地方、行业企业的技术进步与发展中发挥关键作用,专业水平在地方、行业企业具有很高认可度和影响力。

    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用人单位实施

    注: 1.行业企业可结合实际对上述要求进行修订完善;2.上述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样式和编码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证书编码第16位为大写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其中“X”表示“学徒工”,“T”表示“特级技师”,“S”表示“首席技师”,“5、4、3、2、1”分别表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附件2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操作流程(评价系统)

    附件3

    评价机构标牌参考样式

    单位LOGO、单位名称

    评价机构

    (备案期限:X年X月—X年X月)

    备案机关:

    年 月

    备注:1.“评价机构”标牌为金底、黑字;

    2.字体为楷体和黑体,字号参照以上样式按比例放大,内容居中;

    3.标牌尺寸为40*55cm,无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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