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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研科研奖励办法
2010-04-17 08:54 吴方庭  思政教学部

 

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
教研科研奖励办法
 
为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从事教研、科研活动的积极性,促进我院教研、科研活动的有效开展,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学院教研、科研工作的整体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1、奖励对象为学院在职职工以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署名发表、获奖并按时登记备案的教研、科研成果。
2、奖励范围包括论文、教材、获奖成果及教科研项目等。
3、同一成果同时符合几项奖励条件时,按最高奖励标准进行奖励,不重复计奖。
4、对没有在科研处登记备案的商业性研究,其成果不予奖励。
二、奖励办法
(一)学术论文的奖励范围及标准
1、论文的奖励范围包括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以CN和ISSN刊号为准,论文集或增刊不计)。
2、仅奖励署名第一位的作者。
3、论文奖励标准
一类:每篇奖励5000元;二类:每篇奖励2000元;三类:每篇奖励1000元;四类:每篇奖励500元。在本院学报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00元。
(二) 教材的奖励范围及标准
1、教材的奖励范围包括公开出版的具有 ISBN书号的高职高专教材(练习或习题集不计)。
2、教材奖励标准
主编: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每部奖励1000元;主审或副主编:每部奖励800元(副主编本人需撰写4万字以上);参编: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每部奖励300元。
3、申请奖项的教材,需纳入学院教材建设规划或年度教科研立项项目。
(三) 获奖成果的奖励范围及标准
1、获奖成果的奖励范围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科研成果奖和国家级、省级教学研究成果奖。
2、获奖成果一般只奖励排名第一到第五位的成果获得者。两人或两人以上完成的课题成果,奖金的分配由成果负责人根据参与人完成的工作任务和贡献大小进行分配,也可参照下表中的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参加人员数
负责人比例
其他成员比例
2
2/3
1/3
3
1/2
各1/4
4
1/2
各1/6
5
1/2
各1/8

3、奖励标准
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教研成果奖,按颁发奖金的1:2配套奖励;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教研成果奖,按颁发奖金的1:1配套奖励;获市(厅)级科研成果奖,按颁发奖金的1:0.5配套奖励。
(四)教科研项目的奖励范围及标准
1、教科研项目的奖励范围包括按期完成的国家级、省级科研项目和教育教学研究项目(以项目下达部门通过鉴定或批准的结题报告为准)。
2、教科研项目奖金的分配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参与人完成的工作任务和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3、奖励标准
(1)科研项目:一类项目每项2万元;二类项目每项1万元;三类项目每项5000元;四类项目每项3000元;五类项目每项1500元(不含院级项目)。
(2)教研项目:一类项目(国家级教研项目)每项5000元;二类项目(部级教研项目及省教育厅重点教研项目)每项3000元;三类项目(省教育厅一般教研项目)每项1500元。
三、奖励程序  
(一)成果的登记备案
1、教科研成果奖励每年进行一次。取得前述范围内成果的教职工,获得反映其成果的论文、教材、获奖证书、结题证书等原件后,在当年的12月底进行申报备案。各教学单位的教师在本部门登记,其他部门的职工到科研处登记。
2、申报时,申报者(成果第一完成人)需填写“教科研成果奖励申请表”;备案时,申报者需提供成果原件和有关复印件一式二份(论文需提供正文的电子文档)。复印要求:论文,复印正文和版权页;教材,复印封面、封底、版权页和体现申报人的职务及工作内容的页码;获奖成果,复印获奖证书和获奖成果的有关资料;项目,复印结题证书或报告书。
3、各教学单位审核、统计、汇总本单位教职工申报的成果,于次年1月15日前将“教科研成果奖励汇总表”、“教科研成果奖励申请表”及成果原件和复印件报科研处复核。原件复核后返还(论文和教材除外)。
(二)成果的奖励
1、凡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申报备案的,不予奖励。
2、 科研处根据本办法规定,汇总学院年度教科研成果奖励额度并公示一周。
3、公示期满无异议,报院领导审批后发放奖金。
四、附则  
1、以上所有获奖人员,个人收入调节税自理。
2、对于成果类别、级别界定等有争议的,由科研处提出意见报院学术委员会审定。
3、本办法未能涉及的有关内容,由科研处根据具体情况提请主管院领导或院长办公会裁定。
4、论文分类、科研成果奖分类、教学研究成果奖分类、科研项目分类、教研项目分类以《安徽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教人[2009]2号)文为准。
5、“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奖励按《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实施方案》(院教[2009]185号)文件执行。
6、成果的申报、审核和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发现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取消当事人的奖励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处分。
7、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教研科研奖励暂行办法》(院教[2006]89号文)同时废止。
8、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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