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校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校务公开工作,促进依法治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安徽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党务和校务公开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的原则。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营造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坚持依法公开、有序推进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学校实际出发,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有序推进,正确处理好校务公开与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的关系。
(三)坚持科学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党委领导、行政实施、分级负责、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纪委工会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重点公开改革发展中的难点问题、师生员工以及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容易引发以权谋私的焦点问题。
(四)坚持客观真实、公平公正原则。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可信,处理结果必须公平公正。
第三条 校务公开分为学校信息和单位、部门信息两个层次。学校信息由各单位、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和相关规定对社会和校内公开,各单位、部门产生的本单位、部门信息只在本单位、部门内公开。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四条 学校层面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校基本情况,如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规模、机构设置、学校领导、历史沿革、学生数量、办学基本条件等;
(二)学校章程以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四)招生与就业工作的有关情况,如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信息、就业信息、就业政策、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关情况,如专业设置、教学管理、教学计划、教科研项目申报与评审等;
(六)学生工作的有关情况,如学籍管理、学生奖惩、奖助学金评选、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政策、评先评优、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等;
(七)人才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有关情况:行政人事任免、定编定岗方案、人才引进工作、工资福利政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部门与职工考核工作、评优评先工作等;
(八)财务工作的有关情况,如经费来源、收费的项目、依据和程序、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等;
(九)基建工程、维修工程和大宗物资、大型设备购买的招投标情况;
(十)校企合作,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学校二级单位、部门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单位、部门基本情况,如机构设置、岗位职责、联系方式等;
(二)单位、部门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三)单位、部门贯彻执行党委、行政决议情况;
(四)单位、部门教学、科研、管理、资产、经费、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基本状况和重要事项。
(五)单位、部门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学生工作、校企合作、就业服务等重要事项。
(六)单位、部门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评优评先、职称评聘、津贴发放等重要事项。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除主动公开的校务信息外,教职员工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相应单位、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七条 下列校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不予公开的。
第三章 公开形式与时限
第八条 校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学校网站、政务公开网、宣传栏等校内媒体;
(二)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层干部会、学生大会等各级各类会议;
(三)各种文件、公告、通知等公文;
(四)学校规章制度汇编;
(五)其他有效形式。
第九条 校务公开的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校务信息,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对教职员工申请公开的校务信息,可以公开的,相关单位、部门应向申请人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可以不作公开,但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原则上,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章 监督和追责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校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总务处、财务处、招生就业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务公开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兼任。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须根据自身职责负责学校校务公开网相应栏目的维护和公开信息的更新,具体分工依据学校校务公开目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校务公开第一责任人,要将校务公开工作职责分解到岗、落实到人,切实将公开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 学校将校务公开作为单位、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监察部门负责校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校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成果转化等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单位、部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政务公开实施细则》(院办〔2008〕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