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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2023-03-09 16: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设立“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促进专业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加强学术交流,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不同专业的人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奇数,其中具有副处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专业学科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

(三)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具备双师素质;

(四)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系(部)按照限额民主推荐,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院长聘任。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的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各系(部)的委员名额,保证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超过2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秘书长1名。院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科研处。

院学术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可以分为若干专门工作小组。各专门工作小组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向院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六)学术委员会专门工作小组组织规程。

第十三条 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的评审与推荐;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院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完成相关事务或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及时请假,不得委托其他委员或人员代理相关事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2014年41日起施行。学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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