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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2019-10-17 15:09  

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校学生勤奋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教财函[2019]104号)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学校在籍在册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高职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四条 评审程序

(一)学校召开预备会。评审领导小组主持预备会,向评审委员会介绍有关情况,提出评审工作要求。

(二)按个人申请、班级评议、二级学院评选推荐、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核准规范、学生处审核学生违纪违规情况、教务处审核成绩情况等流程,进行国家奖学金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负责组织召开学校资助评审委员会会议。

(三)评审。评审委员会负责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通过民主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向学校评审领导组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报告由主任委员签字同意。

(四)审定评审报告。学校评审领导组审定评审报告,形成学校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上报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

第五条 评审内容

(一)材料的完整性:主要审核上报材料是否准确、齐全、完备。

(二)程序的规范性:主要审核初评、审核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三)条件的相符性:主要审核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 高职生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可优先考虑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技能大赛获奖的学生。

第八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三)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 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同时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中职生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纪守法,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十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 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

(二)成绩表现等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排名未进入5%,但达到前30% (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以上和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及国际性职业技能竞赛获前8名,在中国技能大赛等全国性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20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5名)。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5、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展演(比赛)省级遴选获得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7、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第十一条 获得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助。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一)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后,如发现有违法违纪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获奖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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