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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2017-01-03 15:24 鲍荣君 


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风是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教书育人的本质要求,是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优良的学风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为加强我院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严格规范学术行为,依据教育部《大发体育在线_bob电竞官方下载-彩票|官网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以及《安徽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加强学风建设,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工及学生。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四条 坚持教育引导,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纪律、学术规范和学院相关制度纳入学院师生学习、培训内容。在学生中重点进行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在教师中重点开展科学道德、教师职业道德和科研诚信教育。

第五条 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全过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教学管理、教科研立项、教科研过程管理、成果鉴定、职称评定等相关制度。对教科研档案要妥善保管,确保数据的真实完整,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六条 健全学风建设责任制度,把学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和考核指标纳入工作考核。

(一)以制度规范学风建设责任,学院主要领导是学院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教师、教科研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学生等均负有相应责任;

(二)实行学风建设责任追究制;

(三)建立教科研诚信档案,将教科研诚信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

第七条 改进评价考核导向,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营造良好的学术发展环境。

(一)完善学术评价体系,鼓励学术精品和科研创新;

(二)完善人才评价体系和职称评定办法,全面考核师德、教风、创新和贡献。

第八条 严肃查处学风违纪和学术违规,对学术不端零容忍,严肃学风违纪和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做出处理建议意见,对查处结果按规定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 学院成立“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院长和党委书记共同担任组长,纪委书记及分管教科研领导及学术委员会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全院学风建设总体规划和重大决策,指导检查全院学风建设工作,审议学院学风建设有关制度等。

领导小组下设学风建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教科研的院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科研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学院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任。负责具体执行领导小组的决定,督办、协调和落实学风建设日常工作,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负责起草和发布学院年度学风建设工作报告等。

第十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学风建设办公室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通知被举报人。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院纪检监察室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第十五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七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九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认定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院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教科研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院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复核

第二十九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条 学风建设办公室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院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学院教务处,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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