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7日
为加强我院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充分发挥其防火灭火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爱护各类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其完好有效和正常运行是全院各系、各部门和师生员工共同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二、消防设施(器材)由学院根据消防工作需要统一配置,并定期进行维修更新。
三、保卫处作为负责学院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对全院的消防设施(器材)负有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维修、更换等责任;学院各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管辖区域(含办公场所、实验室等)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负有管理、检查等责任;配备在学院从事经营活动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由其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监管,各经营实体负有管理、检查等责任。
四、学院各部门(单位)都应建立本部门(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检查登记及报告制度,发现有到期失效、丢失和损坏的,应及时报告保卫处。
五、配置在各系、各部门的消防设施(器材),非扑救火灾不得动用。特殊情况需动用的需报保卫处同意。
六、学院定期和不定期对各系、各部门的消防设施(器材)管理情况进行督查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七、学院建立消防员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师生员工学习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和防火、灭火常识。
八、严禁圈占、埋压、挪用和损毁消防设施(器材),违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并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报请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处理。
九、广大师生员工对违反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办法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不听劝阻或故意损坏的,应向保卫处举报。学院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十、本办法所指的消防设施(器材)主要包括灭火器、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标志、消防栓、水枪、水带、消防水泵、消防报警装置等。
十一、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