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指南》等法律法规,结合大发体育在线_bob电竞官方下载-彩票|官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学校统一领导、消防安全委员会依法监管、各部门全面负责、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原则,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及责任,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各部门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监督检查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五)监督指导各部门对所管理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检查,保证其完好有效, 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安全保卫处为学校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部门动用明火作业;
(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负责职责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并落实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五)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七)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八)建立健全本部门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九)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安全保卫处备案;
(十一)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二)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在学校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实体的消防安全工作由经营实体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各经营实体具体负责。学校安保物业公司依照合同文本,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根据部门职责范畴,由安全保卫处、学生工作处、总务处负责监管。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宿舍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办公室、教室、实验实训室、图书馆、校史馆、国防教育体验馆、餐厅、配电室、库房、维修车间、机房、实习车间、超市等建筑内配置的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报警控制器等消防设施和器材,由建筑使用单位(或建筑使用监管单位)负责使用、管理、巡查、保养。户外消火栓、户外消防供水管网由安全保卫处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控制室建筑物内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以安全保卫处为主进行管理和使用,建筑使用单位进行协助;使用单位相对单一的楼宇的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由该楼宇主要使用单位负责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将消火栓用于非消防用途,如特殊需要须书面报安全保卫处同意。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将下列部门(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
(一)学生公寓、图书馆、食堂(餐厅)、教学楼、综合楼、体育场(馆)、超市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财务室、档案室等重要场所;
(三)供水、供电、供气等系统;
(四)实训中心、计算机中心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
(五)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七)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门(部位)。
重点部门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部门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包括灭火和应急疏散内容的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按《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大型活动管理办法》规定申报审批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各部门应按规定及时申领。学校消防维修保养公司按合同文本规定,定期组织消防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各部门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在巡检过程中,如发现消防设施和器材需要维修或者更新,应当及时书面联系安全保卫处进行维修、更新。
第二十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安全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院档案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以下设施禁止在学生宿舍内存放或者使用:
(一) 没有“CCC”安全认证的电器产品或者假冒伪劣的“三无”产品;
(二)热得快、电热毯、电热袋、 暖手宝、电烙铁、电熨斗、电饭锅、电水壶、电暖器具有火灾隐患的电器产品;
(三) 液化气灶、 煤油炉、酒精炉、烧烤架等使用明火的设施;
(四)烟花、爆竹、酒精、蜡烛、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五)采用技术手段(如反限电器、变压器等)违规使用各种大功率电器;
(六) 宿舍内存放堆积大量可燃物品,如大量塑料瓶、包装箱、废纸等;
发现以上违规行为,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停用或者跨接应急照明电源、毁坏疏散指示标识的属于违法行为,违反《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一经发现将交公安消防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按照《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安全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有关部门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动用明火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总务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各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八条 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拨打“3876110”(校园110应急指挥作中心内线“6110”)和“119”报告火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学校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省教育厅和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部门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安全保卫处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学校各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各部门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 学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学校各公共建筑应当加强防火巡查(含夜间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四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对学校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有关部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六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部门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措施、期限以及临时性防范措施。
第三十七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八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应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部门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四十条 安全保卫处和二级学院应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实训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训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安全保卫处备案。
第四十五条 学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六条 学校财务处应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七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九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五十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各部门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院学[2010]1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