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年06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学校学历教育与培训并举的法定职责,提升学校社会服务能力,规范社会服务创收经费的管理,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安徽省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服务创收经费,是指学校各单位(部门)利用学校资产(含无形资产)、资源,依法开展科研工作、社会服务、校企合作和其他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教职工个人不得利用学校资产、资源进行社会服务创收活动。
第三条 各单位(部门)开展的社会服务创收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得与学校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发生冲突,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和资产安全,不得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
第四条 房屋类资源(含学校教室、报告厅、宿舍、体育场馆等房舍)出租收入、校企合作上缴学校的合作费用(包括赞助费、场地使用费等)学校统一管理,不按创收经费管理。
第二章 创收项目管理
第五条 管理机构
(一)继续教育中心是学校社会服务创收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创收项目的审批、过程管理与服务。
(二)财务处是学校社会服务创收经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社会服务创收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社会服务承办单位是创收经费收支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项目申报、项目实施、收支预算等工作(项目申报填写《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社会服务创收经费预算表》(见附件2),报财务处备案)。
(四)组织人事处是学校层面创收经费支出的管理部门,负责上缴学校的创收经费支出预算、支出审核等工作。
第六条 创收经费分配作为增量部分纳入绩效工资总额管理,各项收入和支出纳入学校预算。
第七条 社会服务创收经费实行“先收后支、比例分成、规范使用”的管理原则;对于政策性的培训项目,培训完成后资金才能到账的,可在开训前按学校财务制度先预支相关经费,资金到账后及时冲账。
第八条 创收经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各单位(部门)分成的创收经费实行项目管理,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其他部门协助承办单位(部门)开展社会服务项目所产生的劳务费、监考费、代扣代缴税款等从项目承办单位分成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党政负责人是本部门创收收入管理、分配的第一责任人,根据学校财务制度进行签批程序,对经费支出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并定期向本单位(部门)职工通报创收经费收支情况。
第三章 创收经费分配管理
第十条 各类培训收入的分配
1.各单位(部门)在校内独立举办的各种培训班、辅导班等,在培训中使用学校语音室、机房、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等的项目,所收培训费收入的20%上缴学校,80%归承办单位。
2.各单位(部门)在校内独立举办的各种培训班、辅导班等,在培训中使用学院教室、场地、会议室等的项目,所收培训费收入的10%上缴学校,90%归承办单位。
3.各单位(部门)在校外独立举办的各种培训班、辅导班等,在培训中不使用学校各类设备的项目,所收培训费收入的5%上缴学校,95%归承办单位。
4.各单位(部门)在校内承办的计算机应用、计算机水平、英语应用能力、普通话测试、职业技能等级鉴定等各类考证(不含英语四、六级考试)收入扣除应上缴省市有关部门的费用后,20%上缴学校,80%归承办单位。所收上述考证的培训收入适用(1)(2)分配办法。
5.各单位在校内、外与其他单位联合办班,必须签订联合办班协议,所签协议必须经过学校合同审核,报财务处备案。所收上述联合办班收入适用(1)(2)分配办法。
第十一条 对外服务收入的分配
1.实验室和实训场地对外开放取得的收入,30%上缴学校,60%归实验室和实训场地的管理单位使用,10%用于实验室和实训场地的维修费用,并列入下年度预算。
2.开展对外来料加工等技术服务的部门,总收入的20%上缴学校,80%归承办部门(税费由来料加工单位承担)。
3.科技咨询收入、技术转让取得的收入按学校教科研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学历继续教育
1. 承担有助学任务的,所收学费除去联办单位费用后,50%作为学校收入,50%归承办单位支付各项费用。
2. 不承担助学任务的,所收学费除去联办单位费用后,70%作为学校收入,30%归承办单位支付各项费用。
第十三条 零星租用学校仪器设备和一般设备等收入,80%上缴学校,20%由固定资产管理单位安排使用。租赁合同需经国资办统一签订并管理。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中心承办的各种社会服务和培训项目,收入经费不再分成,开展社会服务与培训工作中发生的相关费用,采取实报实销的办法结算。
第十五条 对于公益性项目,在培训过程中所产生的支出费用,学校统筹安排,依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各类开支费用。
第十六条 学校可根据每年收益情况和开展社会服务项目实际情况,对上交比例进行适当调整控制。
第十七条 创收经费的规范使用
1.各单位(部门)分配的经费可用于该项目的办公及耗材、日常管理、劳务费、发展基金等。其中:劳务费支出占比不超过总经费50%(包括学生管理、教学管理、考务、理论教学、实践教学、辅导答疑、论文指导、培训资料编写等)。
2.各单位(部门)在进行社会服务与培训过程中,涉及采购培训教材、耗材及配套设备等,按学校物资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严禁违反有关规定自行采购。社会服务与培训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到财务处报销相关费用,同一项目发生的各类费用,除发展基金外,不能分期分批报销,一次性报完此类费用(同一项目分多批次实施培训,每个批次可单独报销一次费用)。发展基金可以滚动累计使用,但使用前必须按规定审批。
3.社会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劳务费、值班费、课时费等相关人员的报酬按照不超过《学校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标准的1.5倍执行;学校未做规定的,由承办单位(部门)研究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 创收经费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测算服务和办班成本,注重项目绩效,严格控制和合理开支服务和办班支出,列报各项支出时不得提供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不得编造用途套取现金。各部门支付应属于创收活动的成本支出,一律不得在学校安排的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各部门承办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机关以及行业协会会议并取得收入,凭上级文件执行,按要求编制预算,严格执行财务报销制度列支,做到专款专用,结余资金作为学校收入或退回原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列支。
第二十条 对学生各项收费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坚决杜绝违规乱收费、搭车收费现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学校批准不得私自收取学生任何费用,违者将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监察审计处将定期对各单位创收经费实际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确保收入合法,支出合理。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造成管理混乱、账目不清、分配不公的,学校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所列项目按规定比例分配,其他未列入的创收项目实行归口管理,由职能部门报批,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创收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