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年06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的分配、执行和监督职能,保证学校各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和资金的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并履行相应程序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的编制和审批、执行和调整、评价和监督、决算和信息公开等。
第三条 学校各项事业活动所发生的财务收支都应纳入预算管理范围,学校执行的年度预算应与主管部门批准的部门综合预算在收支口径上保持一致。
第四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预算收支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五条 学校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框架下,完善学校及所属单位两级预算管理制度,推进职能部门转变管理观念,突出“标准制订、绩效考评、监督检查、指导服务”等职能。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任务,按学校要求编制部门预算和归口管理项目预算草案并按批准下达的预算统筹实施;按照管理权限,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定期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预算批复和执行情况。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监督等工作负责。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预算编制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对各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汇总,并依据相关规定和学校财力状况,拟定学校年度预算初步建议方案;负责下达经批准的预算,指导和监督各单位预算执行并进行预算控制;定期向分管领导、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学校年度决算报告草案、财务报告草案。
第八条 学校经费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学校重大预算项目安排进行调研论证,提出建议;负责审议各部门年度预算建议方案;评价学校预算执行效果。
第九条 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年度预算草案、年终决算及预算调整方案;党委会审定学校年度预算方案、年终决算及预算调整方案。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十条 预算编制遵循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坚持“集体领导、分级管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总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一)预算编制应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学校财力状况,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支出绩效,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
(二)收入预算编制应积极稳妥、应编尽编、全面完整;支出预算编制应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效益优先。
(三)坚持“收支两条线”,学校所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全部支出由学校预算统一安排。
(四)按照“近详远略”编制三年滚动财政预算,积极推进项目备选库建设,以项目库为载体实现项目的全周期滚动管理。
第四章 预算编制内容
第十一条 学校年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二条 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依法取得的用于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的各类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一)财政补助收入: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财政生均拨款、财政其他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获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所获得的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教育事业收入包括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等;科研事业收入包括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接待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学校获得的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对外投资收益等。
第十三条 支出预算是在预算年度中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的资金支出计划。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
(一)基本支出预算是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日常事业任务而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三部分。
(二)项目支出预算是学校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支出、事业性项目支出和其他项目支出。
第五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时间与上级部门布置预算编制时间相一致。财务处根据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事业发展计划,结合增减变动因素,布置下年度及近三年滚动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五条 财务处负责预算的编制、上报和下达,学校预算编制按照“二上二下”的程序:
一上:财务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重点工作及财力现状编制下年度预算编制指导意见,各部门根据学校预算编制指导意见和本部门年度重点工作,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项目预算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论证、筛选,提出完善建议;学校经费预算委员会对通过的项目进行审议、论证、排序后进入项目库。
财务处汇集基础资料,填报“基础信息库”、“项目库”、基本支出等相关材料上报主管部门。
一下:学校主管部门下达学校下年度财政拨款数和收支预算控制数。学校按省级预算控制数部署各预算责任单位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二上:学校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收支预算总控制数,进一步细化编制“二上”预算,按照规定的编制方法,编制预算收支计划,经学校审议后,上报主管部门。
财务处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各部门项目经费预算和年度省级预算控制指标,编制学校年度预算草案。
二下:学校主管部门下达预算批复后,财务处按照上级批复的预算,根据各部门申报的项目,形成经费标准、项目预算限额和校内预算建议方案报学校经费预算审查委员会论证、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正式下达学校预算指标到各部门。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按总预算的4%安排预算准备金,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不可预见的特殊开支和调整预算的支出。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稳妥地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收入按计划实现。非税收入资金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上解国库。
第十八条 学校支出预算执行“统一管理、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收回”的原则。学校日常运行经费在当年元月15日前下达并执行;专项支出预算经学校党委会批准后及时下达,专项支出预算细化分解生成指标后执行。经法定程序批复下达的年度部门预算,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调整。
第十九条 预算安排与年度预算结余资金挂钩。除跨年度专项经费外,当年的预算资金年终仍有结余的,学校在年底收回预算;对年度预算结余资金较多的部门,减少或暂停下年度的专项预算安排。
第二十条 财务处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统一会计核算,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实时监控,并定期对学校预算收支情况进行考核和分析。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一条 预算调整是在预算年度内,因国家有关政策或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对原定预算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二十二条 预算调整时间为每年6月、9月。各部门需要进行预算调整时,部门应当提交预算调整报告,列明调整预算的项目、原因、金额、实施方案及有关情况说明,属归口管理项目报归口部门领导审批意见后报财务处,财务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第二十三条 单项预算调整按下列授权审批程序执行:调整金额在10万以下的由预算执行单位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10(含)万元-50万元的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签;50(含)万元以上的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签。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根据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变更相应的预算控制指标,并通知相关部门,严格监督其对调整预算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部门追加、调减预算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财务处按有关规定报告相关校领导后及时处理。
第八章 决算编制及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年度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财务决算报表,全面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形成财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加强会计信息质量控制,确保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体系完整、内容真实、数据准确、编报及时。
第二十八条 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经学校党委会审定、学校法人核签后,报学校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学校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应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部门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应向本部门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学校对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决算批复,在规定范围内以符合学校实际情况的方式进行信息公开。
第九章 预算监督与绩效考评
第三十一条 财务处定期向党委会(或校长公办会)汇报本年预算执行情况,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第三十二条 监察审计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每年度组织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并组织相关部门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 财务处定期公布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学校组织对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作为部门年度考核和安排下年度预算经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预算管理暂行规定》(院办[2010]3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依照上级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