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学院教育教学改革步伐,建设一支综合素质高、创新意识强、教育理念新的骨干教师队伍,提升课程建设水平,促使青年教师快速成长,特制定此办法。
一、骨干教师的基本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风师德和敬业精神,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2、在本学科(课程)领域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及实践能力,有一定的课程开发能力,能组织、带领本课程组教师进行课程建设。
3、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近2年教学质量考核均在良好以上。
4、具有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评估方案(试行)》规定的“双师”素质。
二、骨干教师的评选范围
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或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有三年以上教学一线工作经验的专职教师。
三、骨干教师的评选标准
1、积极承担教学工作,主讲一门以上主干课程,教学效果突出,教学工作量符合学院要求。
2、具有开展课程建设、制定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的能力;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课程改革与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熟悉专业建设,能参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
3、近三年内,在课程建设中成绩突出,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1)在四类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科研或教研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2)承担省(部)级以上教科研项目课题或横向技术研发项目(排名前五)1项以上,并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3)主持或参与(排名前五)省级质量项目1项以上,并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4)承担院级质量工程项目以上(含院级教科研项目)1项以上(排名前三),并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5)指导学生在省级以上技能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
(6)主持完成课程大纲的编制工作或参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工作。
四、骨干教师的选拔办法
1、选拔名额:每个专业原则上设置三名骨干教师(专业在校生人数达400人以上可以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五名);公共基础课每门课程设置一名骨干教师(最多不得超过二名)。名额使用不满可空缺,每年6月选拔一次,直至满额为止。
2、选拔原则: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平竞争、宁缺毋滥”的原则。
3、选拔程序:采取“公布岗位、个人申报、系部推荐、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公示、学院审批”的办法进行选拔。
(1)公布骨干教师空缺岗位。
(2)个人申报。凡符合条件的教师由本人填写《中青年骨干教师申报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按规定的时间交本系办公室。
(3)系党政联席会议推荐。系部在组织全系部教师听取申报者业绩和课程建设陈述,在进行民主测评的基础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确定推荐人选,并将初选名单在本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3天后将无异议的候选人名单和相关材料报组织人事处。
(4)申报资格和成果材料的审核。由组织人事处会同教务处、教学督导办对申报人员的资格及成果材料进行审核,提出人选建议名单。
(5)院学术委员会评审。评审程序包括审阅材料、被推荐人陈述和答辩、评议和投票表决。经投票获出席会议人员2/3以上赞成票者确定为学院骨干教师拟聘人选。
(6)公示。将拟聘人选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一周。
(7)学院审批。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发文公布骨干教师名单,颁发聘书(聘期为三年)。
五、骨干教师的岗位职责
1、负责牵头制定本课程教学改革与建设方案;
2、负责本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的制定;
3、创建院级以上精品开放课程,负责组织本课程教学资源建设; 4、协助教研室主任做好本课程教学档案建设;
5、开展示范 (公开)课活动,提高课程教学质量,争创院级以上“教学名师”;
6、承担青年教师导师工作,帮助其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
7、参与专业规划和建设,承担与执教课程相关的实验实训室建设与实训项目的开发工作;
8、组织本课程教学团队积极开展产学研活动;
9、承担学院交办的工作。
六、骨干教师的培养和管理
1、培养
(1)骨干教师开展课程建设研究、外出进修培训、参加学术活动等,学院资助经费3000元/年,资助经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2)骨干教师享受岗位津贴。岗位津贴由基础津贴和绩效津贴两部分构成:基础津贴每人每年1000元(年初发放);绩效津贴年终根据考核结果(优秀1000元、称职600元、基本称职300元)发放。
(3)原则上院级专业带头人从院级骨干教师中推荐。
(4)同等条件下,骨干教师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评优评先等工作中予以优先考虑。
(5)在推荐国家、省级专家及相关学术团体会员、学习培训、学术交流、教科研立项、出国访问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2、管理
(1)学院与骨干教师签订《骨干教师工作目标责任书》,并按责任书要求进行管理。
(2)学院对骨干教师实行“学院管理为辅、系管理为主”的院、系二级管理模式。
(3)学院对骨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考核在基本称职以上的,发放相应的岗位津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骨干教师资格及相应的一切待遇。对聘期内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且有一次为优秀的骨干教师,经本人申请,学院可直接聘用,并按前述标准资助建设经费和岗位津贴。
(4)专业系、组织人事处对骨干教师分别建立业务档案和人事档案。
(5)聘期内,若发生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或在学术科研工作中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或发生一级教学事故者,将直接取消骨干教师资格。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学院骨干教师选拔及培养办法(院办〔2008〕179号)自行废止。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