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职工队伍建设,规范职工在职学历教育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原则和申请条件
(一)原则
1、坚持专业对口、岗学一致的原则;
2、坚持不脱产学习为主、省内高校学习为主的原则。
(二)申请条件
1、教师、实验系列人员申请参加硕士研究生学历教育,需取得助级任职资格;申请参加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需完成服务期并符合学院专业建设需要;
2、其他人员申请参加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需在学院工作满二年。
二、申请程序
(一)职工于每年9月中旬向所在部门提出参加学历教育的书面申请,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明确推荐意见;
(二)组织人事处审核;
(三)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在读期间待遇
(一)职工在职非脱产学习期间,能完成学院核定的年度工作量者,待遇按在职在岗同类人员执行;
(二)职工在职脱产学习期间,能完成学院核定的年度工作量三分之一以上者,发放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不足三分之一者参照其基本工资标准发放一定的生活费;
(三)职工在职脱产学习期间,需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如职工在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或有两门及以上课程成绩不合格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考核等次合格的正常晋升薪级工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四、费用报销管理
(一)经批准参加学历教育学习的职工,凭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与学院签订的协议到院组织人事处办理学费报销审核手续,报销程序按学院财务制度执行。未经学院批准而产生的学习费用,学院不予报销。
(二)学费报销标准:
1、教师系列、实验系列人员参加学历教育学习,按学费的80%报销学习费用,报销最高限额为20000元,超过部分由个人承担;
2、非教师、实验系列人员参加学历教育学习的,按学费的60%报销学习费用,报销最高限额为15000元,超过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职工取得学位后,须至少在学院工作五年(服务期限);未满五年离开学院的,应向学院退还生活费和报销的学习费用(其退还标准为:脱产学习期间所得生活费和报销的学习费用合计金额÷服务期限×未服务期限)。
(四)计划内(由国家和所在学习单位共同承担全部学费)招收的硕士、博士研究生获得硕士、博士学位后回校工作,学院将给予一定奖励。奖励的标准为:硕士10000元,博士20000元(奖励办法:在五年服务期内,能完成学院核定的年度工作量、年度考核等次在合格及以上的分年奖励,硕士每年2000元,博士每年4000元,每年12月份领取)。
五、几点说明
1、本办法适用于在编在岗正式职工。
2、本办法所称职工参加的在职学历教育为国家教育部批准承认的学历教育。
3、在岗学习期间,职工个人不准私自变更学习形式。
4、经批准参加学历教育学习的,每年给予30个工作日的学习公假,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
5、职工在学院工作期间只享受一次学历教育学费报销待遇。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职工在职在岗学习暂行规定》(院办(2004)90号)同时废止。
七、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