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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章程

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章程(2023年核准稿)

时间: 2023-07-30  来源:党政办   责任编辑:申佩   点击:   审核人:朱其阳

序  言

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前身为安徽省大江机械工业学校,始建于1974年;1982年与安徽省国防工业干部学校、安徽省广播电视大学省国防工办分校合并办学;1997年更名为安徽省国防科技工业学校;2003年升格为高等职业院校,即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

建校以来,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发展规律,立足国防科技工业,艰苦奋斗,开拓创新,不断发展壮大,形成了“军魂育人、追求卓越”的办学特色,为国防科技工业和安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

学校以建设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为目标,坚定“立足行业、面向区域、校企联动、特色发展”的办学定位,秉承“厚德 强能 励志 笃行”的校训、“团结勤奋,务实求新”的校风、“乐教善教,潜心育人”的教风和“勤学善思,知行合一”的学风,致力于培养“热爱祖国、无私奉献、同心协力、追求卓越”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内部管理、履行公共职能和开展社会合作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学校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简称“安徽国防职院”。英文译名“Anhui Vocational College Of Defense Technology”。学校门户网站域名为http://www.acdt.edu.cn。学校注册地址是安徽省六安市新河东路2号。

第四条 学校是安徽省人民政府举办、中共安徽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主管的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学校。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提供和保证学校的办学资源,保护学校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学校依法依规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根据国家战略需要、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决定录取学生的标准及程序,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二)开展人才培养活动,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并对学生进行管理、奖惩,及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条件,开展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境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各种主体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合作活动。

(五)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在规定限额内设立、变更和撤销教学、科学研究、学术管理组织、党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决定各机构的人员配备;评聘教职员工专业技术职务,调整绩效津贴及工资分配。

(六)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中央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取得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享有所有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执行国家教育政策,积极响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学校办学的各项要求。

(二)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职能。

(三)维护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

(五)实行办学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举办者、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教职员工、学生、校友及社会监督。

(六)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七)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开放办学、人才强校、协同创新,尊重学术自由,保障教授治学,实行党务、校务信息公开,接受依法监督。

第八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九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足安徽经济社会发展和军民融合产业发展需要,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

第十条 学校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基本形式,积极开展中职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学校建立终身教育服务体系,遵循聚焦主业、规模适度、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制定招生章程、人才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并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确定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选聘和管理教职员工、评聘教职员工职务职级、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选任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完善内部收入分配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编制和实施发展规划,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建设人文、绿色、平安、文明校园。

第十四条 学校健全议事决策规则与程序。凡重大决策作出之前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凡针对非特定主体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须以规范性文件作出。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及所属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三章 教职员工与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实行教职员工公开招聘和合同聘用制度。

第十七条 教师指学校依法聘用的主要从事教学和研究、担任相应职务的教育工作者。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并获得相应设施设备支持和资源保障。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学生进行表扬、奖励、批评以及教育惩戒。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开展课程和教学资源研发、科研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权益。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专门培训、继续教育。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定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修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执行课程标准,履行岗位职责,潜心教书育人,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弘扬校风、教风、学风和校训。

(四)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国家安全教育,思想品德和法治教育以及科学文化、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等方面的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六)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依法依规履行公共教育服务职责,公正评价、平等对待、科学管理学生。

(八)适应时代要求和技术变革,更新教育观念,创新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书育人能力,成为终身学习的倡导者、践行者。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职工指学校依法聘用的主要从事管理、教学研究辅助等其他专业技术工作、服务等事务的工作人员。

职工有权依规依约申请及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获得发展机会、公正评价、奖励和荣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岗位聘用、福利待遇等事项表达意见和对所受处分、处理进行申辩及申诉等。

职工应恪守道德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和合同(协议)相关约定,履行岗位职责,弘扬校风、教风、学风和校训,爱岗敬业,服务师生,团结协作,务实进取,努力成为业务专家和岗位能手。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员工岗位职责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解聘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员工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或者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健全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为教职员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二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惩体系,对成绩突出和为国家、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 学校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为学生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心理咨询服务体系,为学生提供心理辅导、心理测试、危机干预等心理咨询服务。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职业发展教育体系,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创业教育等职业生涯规划服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课外科技竞赛和创新创业实践活动,鼓励学生参与教师的科研工作等。

第三十二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依照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 治理体系与组织机构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全面领导教师工作,充分发挥教师工作部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

(九)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委会议是学校党委集体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党委会议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等,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选拔任用学校中层管理人员,由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三十七条 学校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大发体育在线_bob电竞官方下载-彩票|官网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设立行使监察职能的机构,对校内各单位、教职员工的履职行为等进行监察。具体监察办法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用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做好学校安全稳定、文明校园建设和后勤保障工作。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议对照相关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并接受监督。

学术委员会按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组建,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提名、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主持开展学术委员会工作。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须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评价和咨询的学术事务,受理由1/3以上委员联名提出的重要学术事务议题。

(二)对学校确定教师职务拟聘人选,奖励或对外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和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事项进行审查评定。

(三)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处理学术不端争议等事项。

(四)对学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教学科研单位的设置,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和使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学校委托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代会主席团是教代会的常设领导机构,于教代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职权。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学校实行二级教代会制度。二级教代会在校教代会指导下,参照校教代会制度规定,组织开展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

教代会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工会重大事项,选举工会领导机构,并对其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共青团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校党政工作中心,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师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学校支持团委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保证共青团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会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在学校党委领导、团委和地方学联组织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每年须召开1次。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设立教学科研单位、教学科研辅助机构、职能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教学科研单位主要包括二级学院、直属系、科研院所。教学科研单位是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主体,主要从事教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二级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并通过指导、监督和评估等方式,促进二级学院相对独立自主运行。二级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本学院的办学资源。

二级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规划、规定,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三)负责所设专业招生工作,组织就业指导与服务。

(四)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考核并评价学院教职员工,开展学院人员的岗位聘用推荐和管理。

(五)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六)管理和使用学院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负责学院社会服务活动。

(八)行使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八条 二级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党总支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级学院党总支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二级学院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召开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总支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九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总支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总支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有关规定召开。

第五十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完善以预算管理为主线,资金资产为关键的财经管理机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与内部部门(单位)的经济责任和财经秩序,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严格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范资产损失,提高资产配置效率,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校面向公众有序开放办学资源,公众在共享学校办学资源的同时,应遵守学校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过的受教育者、曾在学校被聘用工作过的教职员工、被学校依法依规授予有关证书及荣誉者。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校友会是由校友依法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与学校之间的联系,促进学校与社会的合作。学校支持校友会工作,为校友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置理事会,参与学校治理,对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事项进行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理事会成员由政府代表、高校校长、学界精英、著名校友、知名企业家、学校相关领导及其他社会杰出人士等组成。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校成立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单独举办或者与社会共同举办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实施合作育人、合作办学、合作研究、合作开发,实现学校与社会的协同进步。

学校对校办企(事)业单位享有出资人权利,依法规范校办企(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开展同境外教育、研究、商业、政府等机构和组织的交流合作,提升办学质量,扩大学校影响。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施集团化发展,依托“安徽国防科技职业教育集团”,不断探索与行业、企业密切合作共建模式,健全社会支持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训为“厚德 强能 励志 笃行”。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徽“

”,校徽图案是通过对“安徽国防”四个字的拼音字母“AHGF”进行变形组合产生。“A”“H”组合成一个正在腾飞的火箭,代表学校发展前进动力,体现军工特色;“G”“F”组合外观为一本展开的书,具有教书育人之含义。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旗图案由反白校徽(居上)及学校中英文全名(居下)组成,并居中偏上三分之一处,标准尺寸为197.4(cm)×123.6(cm),底色标识色为湛蓝色(CMYK:75、36、0、0)和国旗红(CMYK:30、100、100、0)。校旗分为标准旗、串旗、桌旗和挂旗四种,分别用于办公场所、户外活动和室内外悬挂。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公历6月18日。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审定、主管部门初审,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本章程的修订,参照上述程序。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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