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作者:徐婷婷 审核人:张志鸿 时间:2017-10-1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程序,保证学校对学生行政处分、处理行为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依据《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诉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及在校中职阶段教育学生。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参照适用。
第四条 学生必须根据“诚实可信、有理有据”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纪检监察室。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主任,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学生处、教务处和校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常任委员。处理具体申诉时,抽取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各一名担任临时委员,必要时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临时委员:
(一)申诉人所在二级学院的师生;
(二)作出处理决定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其他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四)曾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或学校纪律处分的人员;
(五)其他不适宜担任临时委员的人员。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集人一般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召集人应当认真、负责、公正地履行职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集人履行以下职责:
(1)决定委员会开会的时间、地点;
(2)主持委员会有关会议;
(3)决定委员会会议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4)就相关事项询问当事人或有关职能部门;
(5)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6)向委员会提出申诉复查结论的建议意见。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1)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2)对学生本人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的决定;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学号、所在二级学院、专业、班级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要求、理由及依据;
(3)提出申诉的日期、本人签名。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决定: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告知申诉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
(3)不属于申诉范围,不予受理。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及时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材料审查及补正材料期间不计算在处理申诉期间内。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按照第六条的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下列书面复查结论:
(1)原处理决定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足,处分不当的,做出变更决定或建议。对变更原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原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持原处理决定或变更原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和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变更原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均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直接送达申诉人签收,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按申诉人通讯地址邮寄。
第十六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由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人撤回申诉后,不得再次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八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从处理通知、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学校或安徽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院学[2005]12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和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上一篇: 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下一篇: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