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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处

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 审核人:xsc12345 时间:2018-11-1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和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日常生活和学习交流的主要场所,是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阵地,是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窗口。为明确各学院、相关部门、全体学生在学生公寓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中的职责,维护公寓正常的秩序,营造安全、整洁、文明、和谐的公寓育人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大发体育在线_bob电竞官方下载-彩票|官网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教社政〔2002〕9号)和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学生住宿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学生居住的公寓和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学生处、安全保卫处、总务处、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及各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学生公寓内学生教育、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制度办法;

(二)研究制定学生公寓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工作机制,指挥公寓内应急事件处置工作;

(三)研究决定学生公寓安全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严格落实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四)检查、监督各学院、相关部门在学生公寓开展工作的情况,通报安全检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学生公寓规范标准,指导开展文明宿舍创建、评比活动,建立公寓管理考核奖惩机制。

第四条  学生处的主要职责:

(一)学生处是学校负责学生教育管理的职能部门,宿管科具体负责学生公寓的管理工作;

(二)督促检查各二级学院加强学生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加强学生公寓安全常规检查、隐患排查、自查整改、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

(三)及时处置学生在公寓发生的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会同相关二级学院对学生违纪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公寓内违纪学生进行处理;

(四)实行敏感时期、节假日学生公寓学工干部值班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学生学习、生活中存在的问题;

(五)负责学生公寓物业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协同安全保卫处经常性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和演练;负责对学生公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重点部位和消防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六)建立完善寝室长、楼层长、楼栋负责人网格化安全管理体系,督促和协调各项安全工作的落实;

(七)安排部署新生入学和毕业生文明离校教育,强化公寓内的学生安全教育管理;

(八)建设和指导学校公寓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发挥大学生在公寓管理中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作用;

第五条  安全保卫处的主要职责:

(一)安全保卫处是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生公寓安全管理上负监管责任;

(二)督促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指导各二级学院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与安全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三)负责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和逃生演习,使学生和管理人员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四)配合地方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处理学生公寓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和消防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

第六条 总务处的主要职责:

(一)总务处是学校负责制订与实施校园基本建设规划的职能部门,在学生公寓安全管理上负相关责任;

(二)负责对学生公寓建筑物进行安全性能监测,及时发现、解决建筑物安全问题;

(三)负责学生公寓的防震、防雷、用电等相关工作;

(四)负责学生公寓室内设施的维修维护,及时处理报修单;

(五)按照学校规划和学生公寓实际情况,负责对学生公寓组织维修改造,为学生创造更舒适、安全的生活与学习环境。

第七条 校团委的主要职责:

(一)校团委是校学生会、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等校级学生组织的建设和指导部门,对其运行负有监管责任;

(二)指导校学生会、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等校级学生组织配合学校公寓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大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作用;

(三)引导学生文明住宿,聚焦公寓安全管理,配合校学生处开展文明宿舍创建活动;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卫生检查。

第八条  二级学院的主要职责:

(一)二级学院作为学生公寓安全责任主体,对本院学生生命财产安全负总责;

(二)建立健全本院学生公寓管理制度,落实学工人员进学生公寓制度,通过经常性的走访,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三)组织开展学生公寓安全专题教育、培训和检查,做好学生公寓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配合学生处对学生违纪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四)建立学生公寓安全信息员队伍,及时掌握安全动态,及时处理或扼制安全事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学生住宿管理办法,牢固树立安全意识。

第十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按时就寝。因故不能按时进入公寓的学生,应当主动向公寓管理人员说明原因,并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在值班室进行登记后方可入内。

第十一条  公寓管理人员有权对学生宿舍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学生有义务配合检查,对所查到的违规物品按规定给予没收或收管,并做好登记和上报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负有宿舍防火、防盗、防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任和义务。因学生个人原因造成本人及他人人身安全伤害及公私财物损坏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为维护安全,学生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在学生宿舍使用电炉、电饭锅、热得快、电熨斗等大功率电器或使用燃气燃油炉和酒精炉等;          

(2)严禁在宿舍及楼道等处私拉电线、私接灯头和插座;    

(3)严禁在宿舍内吸烟、点蜡烛、焚烧物品;

(4)严禁在床上使用台灯、充电器等连接交流电源的用品;    

(5)严禁在宿舍燃放烟花爆竹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管制刀具;    

(6)严禁损坏宿舍楼内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器材。

(7)严禁留宿异性;

(8)未经批准,不得留宿他人;

(9)严禁在学生公寓楼内从事经营活动。

(10)严禁在宿舍内赌博、酗酒、猜拳、打架、斗殴等。

(11)严禁攀爬宿舍窗台、阳台等;

(12)严禁向窗外扔东西、倒水等;

(13)严禁休息时间内在学生公寓区起哄、大声喧哗、制造噪音;

(14)严禁在学生公寓楼内饲养或携带动物等;

(15)严禁在学生公寓楼内溜冰或打球等影响公共安全的活动;

(16)严禁学生擅自在校外住宿或留宿。如在校外住宿或留宿发生事故的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17)个人贵重物品、现金及证件要妥善保管。发现宿舍被盗时,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学校安全保卫处和辅导员(班主任);

(18)校外人员未经登记,一律不得进入学生公寓。

 

第四章  违纪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制度,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给予下列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在宿舍使用电炉、电饭锅、热得快、电熨斗等大功率电器或使用燃气燃油炉和酒精炉等,引起火警、火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赔偿其造成的经济损失;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在宿舍及楼道等处私拉电线、私接灯头和插座,在床上使用台灯、充电器等连接交流电源的用品,首次发现且未造成损失者,给予批评教育;首次发现且造成经济损失者,或屡教不改,发现三次及以上者,可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赔偿其造成的经济损失;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在宿舍内吸烟、点蜡烛、焚烧物品,首次发现且未造成损失者,给予批评教育;首次发现且造成经济损失者,或屡教不改,发现三次及以上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赔偿其造成的经济损失;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在宿舍燃放烟花爆竹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禁药品及管制刀具,一经发现予以没收物品,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赔偿其造成的经济损失;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挪动和损坏宿舍楼内消防栓、灭火器等宿舍楼内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男女学生互串宿舍者,首次发现给予批评教育,再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发现三次及以上者,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七)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纪律处分,造成恶劣后果开除学籍;被留宿者是本校学生,给予留校察看纪律处分,造成恶劣后果开除学籍;被留宿者若是外校学生通知其所在学校,若是社会人员则由校安全保卫处报送公安机关处理;若留宿宿舍有其他学生在场却不劝止不报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楼内从事经营活动,扰乱楼内生活秩序,首次发现给予批评教育,再次发现没收物品和无法所得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纪律处分;涉及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九)在宿舍内收藏、观看、传播反动、黄色刊物、影像制品等,一经发现予以没收,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涉及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在宿舍内吸食、藏匿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纪律处分,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一)在宿舍楼内或往楼下乱倒垃圾、乱泼污水等杂物,影响宿舍楼内外公共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十二)未经批准学生不得在外租房住宿,一旦发现,限期搬回,并给予批评教育;再次发现,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十三)要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不得晚归,不准夜不归宿。对无故夜不归宿者,首次发现,给予批评教育;再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发现三次及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十四)对在休息时间内带头起哄、大声喧哗、制造噪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十五)在学生公寓楼内开展溜冰或打球等影响公共安全的活动者,首次发现,给予批评教育;再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发现三次及以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六) 在学生公寓内饲养或携带动物,首次发现,给予批评教育;再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发现三次及以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十七)在宿舍楼公共通道内存放物品,造成消防安全通道堵塞,首次发现,给予批评教育;再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发现三次及以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被查获存放或使用违禁电器或明火设施,宿舍成员互相推诿难以确认责任的,视为宿舍全体学生违章使用,负共同责任。

第十六条  受到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学生除按照规定赔偿因违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外,在处分期限内取消评奖评优、取消推优入党资格等。

第十七条  在学生公寓违纪的学生,思想态度不端正,认错不积极,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的,应从重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列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权限、程序及相关事宜,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发生在学生公寓内的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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