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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技能人才评价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工作规程(试行)

    时间: 2023-03-13  来源:   责任编辑:王旭   点击:   审核人:李中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技能人才评价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技能人才评价公平公正,保障评价机构、工作人员和参评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大发体育在线_bob电竞官方下载-彩票|官网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事项办理指南>(试行)和<技能人才评价违规行为处理工作规程(试行)>的函》(人社职司便函〔2021〕57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评价机构、工作人员和参评人员在技能人才评价中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程所称技能人才评价,包括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评价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备案的从事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机构;工作人员,包括考评人员、质量督导员、监考人员、命(审)题人员、阅卷人员、考务人员等在内的参与技能人才评价活动的人员;参评人员是指依据相关规定报名参加技能人才评价的人员。

    第三条 坚持合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惩教结合的原则,对技能人才评价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四条 省人社部门负责全省技能人才评价违规行为处理工作的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省技能人才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全省技能人才评价违规行为日常监督和协调服务,具体负责经备案的央企驻皖分支机构、全国性评价组织在皖分支机构、全省性及省级行业评价组织开展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日常监管,受理相关投诉举报,配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有关违规行为,跟踪督办评价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重大情况(以下简称评价要情)发现、处置等情况。

    各市人社部门负责属地技能人才评价违规行为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协调处理,受理相关投诉举报,负责属地评价工作中出现的评价要情的核查、处置和情况报告等。

    行业部委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本行业领域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的监督检查与协调处理,受理相关投诉举报,负责评价工作中出现的评价要情的核查、处置和情况报告等。

    以上承担技能人才评价监督检查等职责的单位和部门统称“监管部门”。

    评价机构根据本规程,对本机构实施具体评价活动中工作人员、参评人员的违规行为开展核查、处理,对本机构发生的评价要情做好报送、处置及善后工作,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配合相关单位做好违规问题核查和处理工作。

    第二章 参评人员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参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该科目评价成绩。

    (一)携带禁携物品(包括与评价内容相关的书籍、资料、电子产品、通讯设备及规定以外的工具等)进入座位(含考位、工位等,下同)或未将禁携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拒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评价,或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经提醒拒不改正的。

    (三)在考场(或考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提醒拒不改正的。

    (四)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参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全部科目评价成绩,自做出违规行为处理决定生效后1年内不得参加评价。

    (一)在评价过程中使用规定以外的带拍照、存储、传输或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如相机、手机、耳机、优盘、手提电脑、平板电脑、智能手表、智能手环等)或其他电子用品的。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及与评价内容相关资料等的。

    (三)故意损毁试卷、工件或考试材料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及有关资料带出考场的。

    (五)存在其他作弊但对其他应试人员未造成严重干扰的行为。

    第七条 参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全部科目评价成绩。情节轻微的,2年内不得参加评价;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参加评价,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含记入个人不良信息、司法机关处理等)。

    (一)通过虚假承诺、虚假材料和其他非正当手段取得参加评价资格的。

    (二)评价前以非正当手段获得试题或答案,以及进行传播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胁迫他人配合作弊、偷换工量器具或工件等的。

    (四)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评价或替他人参加评价的。

    (五)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六)故意损毁评价设备(含视频监控系统)、材料,造成设备事故、人身伤害或设备主要零部件损坏的。

    (七)其他影响恶劣或严重扰乱评价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 评价活动结束后,发现参评人员违规行为并经确认的,依照本规程第五、六、七条的规定处理,对其中已颁发证书的,由评价机构宣布评价成绩无效,并报告监管部门对已发放证书、已上网证书数据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 工作人员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

    第九条 考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年参加评价工作的资格,由评价机构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一)对参评人员资格审查不严的。

    (二)不按规定按时领取、分发和收回试卷或相关材料的。

    (三)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或对考场内作弊现象等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或上报,或参与违规组织考试的。

    (四)在证书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的。

    (五)其他违反考务管理、证书管理、工作人员有关规定的。

    第十条 考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由评价机构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一)在考核、评审或阅卷评分等工作中,未按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进行评审、评分,或因失职造成阅评结果出现重大错误的。

    (二)盗窃、损毁、偷换、违规涂改参评人员答卷(或工件)、评价成绩、参评人员信息材料、考场原始记录及其他有关材料,或在上述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三)非法出售、提供试题或答案的。

    第十一条 质量督导员违反考务管理、质量督导等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评价机构或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评价机构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

    第十二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听取其陈述事实或承诺,提醒其规范操作,视情况宣布当次评价颁发证书或评价成绩部分或全部无效。

    (一)对参评人员的参评资格审核不严,未执行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及有关制度规定,情节轻微的。

    (二)评价组织管理松懈,或未严格按规定提供考场和配备工作人员确保对同批次考生采用相同考核评价方式并使其处于同等考核评价环境进行考核评价,或阅卷管理不规范、评分标准不统一,或其他违反考务管理、证书管理等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

    (三)技能人才评价档案材料保存不完整、管理不规范的。

    (四)对评价活动未安排内部质量督导或不符合质量督导工作规程相关规定,情节轻微的。

    第十三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管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并在限期整改期间暂停其评价活动,视情况将其列入诚信不良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一)第十二条所列情况,情节严重的。

    (二)未严格按照规定区域和地点组织开展评价的。

    (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开展评价活动的。

    (四)评价机构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进行评价“包过”“保过”等虚假宣传的。

    (五)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其他渠道反映的违规问题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六)评价机构因涉嫌违规问题正在调查核实的。

    (七)被投诉举报并经核实的。

    第十四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管部门予以终止备案。对涉及的相关证书及数据等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一)备案申报材料中提供虚假承诺、虚假资料的。

    (二)严重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评价工作的。

    (三)为参评人员或协助参评人员伪造申报资料或证件,或纵容参评人员违规报名的。

    (四)考场秩序混乱,有组织舞弊的。

    (五)证书数据造假的。

    (六)已被警告,整改后再次违反本规程第十三条规定的。

    (七)一年(含)以上不开展评价工作的。

    (八)其他不履行工作承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并经核实确认的行为。

    第十五条 评价机构通过省技能人才系统生成证书信息后,不得随意修改、撤销或删除,对特殊原因确需修改、撤销或删除证书数据的,应确保未兑现取证补贴等政策,再逐级上报监管部门予以删除。评价机构超范围上报证书数据、上报证书数据有错误的,撤销其上传的违规证书数据,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暂停评价活动限期整改直至终止备案的处理。

    评价机构、监管部门均应建立数据安全、准确、完整保障机制,发生超范围读取证书数据、泄露个人隐私、利用证书数据等提供有偿服务等行为的,评价机构、监管部门须及时核查,对造成上述问题的相关机构、人员,取消其证书数据读取权限,责令其删除已读取的证书数据,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参评人员涉及本规程所列违规行为的,经2名(含)以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违规行为记录,报考场负责人确认,评价机构按程序认定后,依据本规程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相关工作人员涉及本规程所列违规行为的,评价机构、监管部门依据本规程有关条款进行处理,评价机构应同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处理情况。

    评价机构涉及本规程所列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经认定后,依据本规程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对评价机构和参评人员、 相关工作人员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评价机构和相关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

    对参评人员、工作人员或评价机构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分别由评价机构或监管部门作出违规行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相关人员或机构,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对已由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评价机构或个人,评价机构监管部门以相关处理结论为依据,作出相应处理。评价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质量督导有关规定的,按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对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机构或个人,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评价机构或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评价机构或监管部门自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复核,作出复核结论,告知申诉机构或个人。逾期不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二十条 评价机构和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违规行为处理档案,记录、保存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等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社部门、各行业部门可结合本地、本行业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和省技能才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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